律师说法:夫妻间签订的“忠诚协议”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? 近年来在实践中,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署“忠诚协议”,试图达到筑牢婚姻、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目的。如夫妻双方约定:“双方应互敬互爱,互相忠诚,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了背叛另一方的行为(婚外情/出轨)而造成婚姻关系破裂,孩子抚养权应归无过错方,过错方放弃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,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xx元"。 第三、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、道德范畴,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,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,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。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,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。实践中,法院针对“忠诚协议”都会如何判决呢?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“忠诚协议”条款,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、道德领域的范畴,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,是一种道德约束,并非法定义务,当事人可自愿履行,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。王某以此要求田某承担损失,不符合法律规定,不予支持。摘自【2021】陕012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,如果被告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,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。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“忠诚协议”,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。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,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,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。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,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条的本质提倡夫妻之间互相忠实,但并不以此来将该义务强加给公民。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,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。人身权系法定权,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。本案中,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,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,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,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被告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。摘自【2020】黔022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
发布时间:2026-03-02 10:39:34文章来源:河南成人高考招生教育信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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